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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9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敏华与廖祉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华,廖祉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907-2号原告林敏华,女,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廖祉乔(曾用名廖田珍),女,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华与被告廖祉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华认为本案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完毕,继续保全已无必要,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继续保全已无实际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廖祉乔(曾用名廖田珍)所有的位于鹿寨县合同编号为:201300119161501)一套的查封。二、二、解除对原告林敏华所有的桂B×××××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郭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