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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诉被告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任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842号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庞兴华,该仁加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一,该仁加信用社职工。被告:任强,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诉被告任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