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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耀周与马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周,马烈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845号原告:张耀周,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马烈武,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张耀周与被告马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耀周负担。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