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耀周与马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周,马烈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845号原告:张耀周,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马烈武,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张耀周与被告马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耀周负担。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