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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竺飞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飞海,尤青来,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竺飞海,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尤青来,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尤青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49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900000元、执行费11400元,共计9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尤青来、宁波禾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14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薛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