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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金平与刘占江、柏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平,刘战江,柏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平,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蔡村梁城组。被执行人刘战江,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黎起村三组。被执行人柏薛荣,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黎起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3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战江、柏薛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