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金辉与吴礼宏、谭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辉,吴礼宏,谭俊华,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527号原告金辉,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吴礼宏,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谭俊华,女,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20层附2002号。法定代表人吴礼宏。本院受理原告金辉诉被告吴礼宏、谭俊华、河南诚而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 雷人民陪审员 宋桂玲人民陪审员 邢宝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