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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学秀、杨平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学秀,杨平,蒲莉,杨朝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学秀,女,生于1963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平,男,生于1984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蒲莉,女,生于1985年8月20日,回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朝林,男,生于1956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廖学秀、杨平、蒲莉因与被申请人杨朝林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学秀、杨平、蒲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审判员  李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