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南巧霞与赵许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巧霞,赵许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南巧霞,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赵许可,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巧霞与被执行人赵许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巧霞以与被执行人赵许可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赵许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