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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国鹏与周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鹏,周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鹏,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周成栋,住天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鹏与被执行人周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国鹏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成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鹏借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成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