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曾道彬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道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道彬,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道彬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桂08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道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道彬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道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道彬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道彬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仪审判员 卢阳德审判员 徐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