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896号原告(反诉被告):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临江市三公里。法定代表人:金益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辉,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权,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亮、谭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春、王德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10206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782.80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石人镇河南锅炉房锅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工程款如下:1、20吨锅炉拆除和30吨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50000元,在合同签订时即付50000元、8月份付50000元、9月份付100000元,余款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2、30吨锅炉鼓风风道改造工程,工程造价为6000元。另外,双方还口头约定,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为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锅炉房内外墙的恢复工程,价格为756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提供图纸和其他原因,造成误工费用5550元。施工过程中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工程量,工程款为5150元。以上共计24260元。3、工程款逾期违约金为每月2%。2015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为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北山锅炉房15吨锅炉前拱拆除,前拱浇筑及锅炉外皮恢复工程,工程造价为30000元整。以上工程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均于当年10月末前竣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已付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2200元(以收据为准),尚欠102060元。经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多次索要,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双方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了锅炉安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250000元,属交钥匙工程,2015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30000元,两份合同总计造价280000元,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9月28日总计付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59200元,仍欠21800元,因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合同施工,存在严重违约。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赔偿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需整改锅炉燃尽区鼓风管道一处,及锅炉墙体严重透风,锅炉顶部保温未封闭修复,前后拱脱落严重修复人工费45000元;2.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卸锅炉款7500元,吊底盘、钢架4500元,总计12000元,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锅炉安装合同,工程范围及内容:SHW21-1.25/130/70-A2锅炉就为,卸货、组装、砌筑、浇筑,20吨旧锅炉拆除(非破坏性拆除),锅炉基础,除渣机改造、上煤机改造,室内管路拆除,室内管路安装,循环泵拆安,烟风道制安、平台扶梯安装、省煤器组装(交钥匙工程)。工程总造价250000元整,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SHW21-1.25/130/70-A2,30吨锅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记载需五个燃尽区,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仅为四个燃尽区,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锅炉墙体严重透风,顶部保温未封闭前后拱脱落严重,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找到要求对燃尽区进行整改,并进行维修,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迟迟未就位,且施工完毕后,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提供锅炉安装使用验收材料不全,致使影响施工验收,及验收使用,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给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6日与临江宏鑫工程安装公司签订了对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的问题,及施工质量问题修复合同,总计人工费45000元。2015年5月26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锅炉吊底盘、钢架4500元,2015年8月29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卸锅炉款7500元,按2015年5月12日锅炉安装合同约定,该两笔费用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辩称,燃尽区一处鼓风管道问题:2015年8月25日签订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对锅炉鼓风风道进行改造,因为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按锅炉厂图纸施工鼓风风道接口和锅炉燃烧设备接口位置不对,后来经过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代表:鲁亮、王盛)、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王连岐工程师)锅炉厂(代表:牛鹏飞工程师)三方共同商定同意只改造四个燃尽区鼓风风道(工程款6000元,详见收据),因此,剩余另一处燃尽区鼓风风道改造与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无关。锅炉墙体、锅炉顶部保温、前后拱修复问题:锅炉使用已经过了两采暖期,锅炉维修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通知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维修的部位和范围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不知道。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修复锅炉45000元费用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不承担。吊锅炉、底盘、钢架费用问题: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只是包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海平和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经理金益三口头商定找吊车和费用由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只负责出人工。因此,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不承担吊车费用12000元。另外铲车司机张忠茂至今还向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要工资,按合同要求张忠茂工资应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锅炉验收使用资料不全问题:2015年10月末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就要求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对锅炉验收,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欠白山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监捡费多次推托没有验收(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锅炉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准备齐全;锅炉质量证明书和锅炉图纸等资料由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保管)。2016年9月28日,王海平经理打电话白山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人员组织锅炉验收,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将锅炉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交给白山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工作人员,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拿不出锅炉质量证明书和锅炉图纸等资料,所以导致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和锅炉使用证始终没有发放。因此,工程验收资料不全的责任由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5月12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锅炉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SHW21-1.25/130/70-A2热水锅炉安装:及20吨锅炉拆、安工程;2、工程地点:石人镇河南锅炉房;3、包干形式:包工;4、工程范围及内容:SHW21-1.25/130/70-A2锅炉就为,卸货、组装、砌筑、浇筑,20吨旧锅炉拆除(非破坏性拆除),锅炉基础,除渣机改造、上煤机改造,室内管路拆除,室内管路安装,循环泵拆安,烟风道制安、平台扶梯安装、省煤器组装(交钥匙工程)。5、工程造价: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6、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即付五万元,8月份付伍万元,9月份付拾万元,其余款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7、工程质量及验收方式: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相关规程、规范验收。8、合同有效期限:2015年5月12日-2016年5月12日。9、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履行,违约方承担2%违约金。10、质量保证:安装使用后,保修期两个取暖期(留5000元保证金)。11、其他事项:甲方给乙方无偿出铲车,锅炉基础出钩机。2015年8月8日双方签订嵩海供热公司SHW21-1.25/130/70-A2锅炉安装工程以外工程量及误工时间协议一份,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就该协议的施工费用支付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5000元。2015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锅炉前拱拆除,前拱浇筑及锅炉外包皮恢复;第二条工程地点:江源区石人镇北山锅炉房;第三条工程造价:三万元整(30000.00元);第四条包干形式:包清工;第五条工程范围及内容:前拱外包皮拆除,保温层拆除,拱模制作及支护,前耐火砖拆除,炉拱浇筑,耐火砖砌筑,保温层浇筑,外包皮恢复;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方法:甲方先支付工程价款的40%,工程完工后再支付工程价款的50%,余款待一个采暖期后无质量问题支付,验收按GB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第七条工程期限:10月5日进点,10月10日完工;第八条工程质量:1,锅炉砌筑,浇筑按TJ231进行验收;2,包皮按GB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乙方保证两个采暖期;第九条违约责任: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执行;第十条本合同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两年。2015年5月15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汇款5万元,收款人为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单位会计姜风敏;2015年6月16日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益三出具的收据载明“收据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事由锅炉安装款邮政汇出”;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其他收据具体为:2015年8月19日700元、2015年8月30日500元、2015年9月4日1000元、2015年9月11日50000元、2015年9月27日20000元、2015年10月8日30000元、2015年10月20日10000元、2015年10月21日5000元、2015年10月22日5000元、2016年9月28日5000元。2015年12月11日收据载明“收据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事由锅炉安装款从邮政汇款到账为准”。2015年8月26日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收据事由如下:石人镇30吨热水锅炉鼓风风道改造费用¥6000元,陆仟元整。风道改造合格后,工程费用由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先垫付。”。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收据上加盖公章。2015年5月26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吊底盘、钢架费4500元,2015年8月29日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卸锅炉款7500元。30吨锅炉共有5个鼓风道,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施工4个鼓风道。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29日交付,2015年冬天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使用。2017年6月6日被告与临江宏鑫工程安装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按厂家图纸要求整改锅炉燃尽区鼓风管道一处(包括拆除炉墙)。二、锅炉墙体严重透风,锅炉顶部保温未封闭,修复。三、前、后拱脱落严重、修复。四、人工费计:肆万伍千元整,¥45000.00元。五、按国家行业标准施工。保质期二年。六、工期30天。七、安全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八、工程结束后,全部结清。本院认为,关于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02060元的诉求,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别为250000元、30000元。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据上盖章,证明其同意垫付锅炉鼓风风道改造费用6000元,该笔费用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支付。对于锅炉安装工程以外工程量及误工时间的费用,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291000元。对于锅炉房内外墙工程价款7560元,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称2015年5月15日该公司通过银行汇款的5万元与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益三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的收据5万元是两笔款项,但在2015年5月12日双方签订的锅炉安装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即付五万元,8月份付伍万元,9月份付拾万元,结合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中载明的事项,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为197200元。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为93800元。关于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称锅炉第5个鼓风道是双方协商不予施工,但其无证据加以证明,且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认可,因供热企业具有特殊性,不能因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对锅炉已经使用而免除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的未施工完毕的责任。因此,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整改锅炉鼓风管道的费用45000元。在双方签订的锅炉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锅炉就位、卸货组装,且,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承担此笔费用,因此,吊底盘、钢架费4500元、卸锅炉款7500元应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费用合计为57000元。关于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锅炉的第5个鼓风道没有安装,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故,对其要求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3800元;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57000元;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判决如下:一、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3800元;二、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57000元;上述两项冲减后,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6800元(93800元-57000元)。三、驳回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本诉费1609元(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已交纳),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36元,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3元;反诉费763元(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由临江市金晟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12元,白山市江源区嵩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