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德良、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德良,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张化孔,张云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德良,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淄博旭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云,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军,男,1973年4月17日,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系上诉人纪德良之弟。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中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86102948J。法定代表人:张化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化孔,男,1950年12月24日生,汉族,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岗,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系上诉人张化孔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德良因与上诉人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张云岗、上诉人张化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各上诉人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纪德良将车辆停放在上诉人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处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非法扣押车辆的事实以及扣押车辆的行为人,以便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以及实际停运损失的数额,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纪德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00元、上诉人淄博昌宏运输有限公司、张云岗、张化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倪玲玲审判员 王希宝审判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