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0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箎、余雅芳与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箎,余雅芳,张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0543号原告:张箎,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余雅芳,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伟,男,1982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娜。原告张箎、余雅芳与被告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箎、余雅芳、被告张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箎、余雅芳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尾款人民币2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过户产生的违约金7,2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七村XXX号XXX室出售给被告。被告逾期办理过户手续,且仍余2万元尾款未付,故原告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张伟辩称,同意支付尾款2万元,其余诉请均不同意。2016年11月28日被告配合去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因为交易中心的问题,未过户成功,不同意原告关于逾期过户违约金的主张,故没有支付尾款2万元。事实上,原告亦存在逾期交房,原告也应当向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以30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前交房,双方于同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的,应当按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付款协议第4条约定,待被告取得房地产权证且贷款银行将第二期房价款2,135,0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后七日内,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同时被告应支付尾款2万元。2016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赔偿金,双方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之后至过户当天支付原告逾期1,800元/天的违约金,过户逾期将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2016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均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未预约,当天未办妥。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再次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并取得收件收据。2017年1月4日,被告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发放至原告账户,原告通知可以交房,双方约定于2017年1月14日交接房屋,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接收系争房屋。被告表示,因原告未付清物业费,故交接当日未支付尾款。原告表示,物业费已付清,且将交费单据照片发给被告,要求被告付尾款,但被告仍未支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费凭证无异议。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4日办理房屋交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理应于当日支付尾款。原告诉请要被告支付尾款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过户违约金,因被告实际已按约于2016年11月28日至交易中心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主张该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箎、余雅芳尾款2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原告张箎、余雅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张箎、余雅芳负担90元,被告张伟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辰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