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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吕守震、吕守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吕守震,吕守超,吕守亚,黄石,吕新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355号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七大街与东南四环连接线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岳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桃,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守震,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吕守超。被告吕守亚,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黄石,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吕新义,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守震、吕守超、吕守亚、黄石、吕新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守震向原告支付代垫款50997.89元及滞纳金15299元,共计66296.89元。被告吕守超、吕守亚、黄石、吕新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吕守震签订《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部经营协议》,约定由被告以原告名义在民权、商丘两地开办河南德信通物流营业部,从事货物运输经营。被告吕守震积压货款时,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经营权,采取向双方当地司法机关报案、诉讼等方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被告未按规定将运费、货款交付原告的,每次应向原告支付1000-5000元的违约金,并追加履约保险金5000-10000元,超过两日仍未交付的,每日按拖欠金额的0.5%加收滞纳金。如出现上述情况,原告可随时停收本线路货物进行整顿处理。被告吕守超、吕守亚、黄石、吕新义资源提供全部经济担保,并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3月28日,被告胁迫原告退还保证金25万元,对于应代收的货款50997.89元,被告至今没有交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将被告吕守超书写错误,经核实为吕首超,系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