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吴家永与石永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永,石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永,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被执行人石永成,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永与被被执行人石永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永成欠多人债务且拥有拆迁款,本院将拆迁款扣划本院,由于拆迁款不足余分配各债权人,2017年7月25日制定分配方案,十五日内各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执行款已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分配26745元后举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2016)皖128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5585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