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建立与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立,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834号原告:马建立,男,汉族,1960年2月2日生,住汝阳县。被告: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上店镇东街村法定代表人:李团好原告马建立诉被告洛阳旭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建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建立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