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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洋与天津市东丽区爱之家老年养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洋,天津市东丽区爱之家老年养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523号原告:丁洋,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爱之家老年养生院(组织机构代码59610037-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一纬路香港花园A区。法定代表人:李宝义,总经理。原告丁洋与被告天津市东丽爱之家老年养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丁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洋负担。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