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钟鸿辉、田俊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40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鸿辉,绰号:大辉,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梅江区。2016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田俊阳,绰号:细阳,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田志东,系被告人田俊阳的父亲。被告人曹凎章,绰号:细曹,小C,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栋,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县区。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天生,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2017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4月11日。2017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坚,系被告人李天生的父亲。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鸿辉、被告人田俊阳及其辩护人田志东、被告人曹凎章、被告人叶栋、被告人李天生及其辩护人李志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钟鸿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俊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凎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天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及吴钵(2001年12月7日出生)、曹春霖(另案处理)等人在鹏西酒吧内喝酒,期间钟鸿辉、吴钵和曹春霖去上洗手间,在洗手间门口女休息室跟廖某权发生口角。钟鸿辉等人回到卡座后遂带着卡座内的几名男青年过去廖某权所在卡座,曹春霖先动手殴打了廖某权,遭到廖某权的反抗后,曹凎章、田俊阳、李天生、曹春霖等人遂对廖某权进行拳打脚踢,田俊阳还拿起桌面上的酒杯砸向廖某权等人,鹏西酒吧保安人员将钟鸿辉等人劝开后将钟鸿辉等人赶出鹏西酒吧。当钟鸿辉等人在鹏西酒吧门口又遇见廖某权、刘某成出来正准备坐车离开时,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曹春霖及吴钵等人见状便冲上前对刘某成进行殴打,其中曹凎章持铁棍、叶栋持伸缩棍对刘某成进行殴打。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权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刘某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田俊阳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三角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叶栋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三角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李天生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西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曹凎章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西阳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钟鸿辉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被告人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自首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被告人钟鸿辉、曹凎章前科材科证明,同案人曹春霖、吴钵的供述,证人廖某平、杨某财、廖某豪、凌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权、刘某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鸿辉、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天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鸿辉、曹凎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俊阳、曹凎章、叶栋、李天生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天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李天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了28日折抵刑期28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三、被告人钟鸿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四、被告人曹凎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五、被告人田俊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六、被告人叶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君庆审 判 员 陈冰萍人民陪审员 黄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