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国海彦与于淑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淑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财保2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国海彦,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龙家堡镇四家子村*组。被申请人:于淑香,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2楼2001室。负责人金广舟。解除保全申请人国海彦与被申请人于淑香、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作出(2017)吉01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国海彦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朱君名下的车牌号为×××号车辆的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淑香、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银行存款29575元的冻结和对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