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1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锦绣花园八单元九楼。法定代表人:许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稳柱,海南商汇��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谐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韩东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江,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达濠海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濠海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2、驳回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城投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争议的事项是:涉案的通华小区5、6、7、8号楼首层(架空楼层)框架楼、梁、板砼开裂,钢筋锈蚀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施工质量责任,是否应由施工方(即达濠海南分公司)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根据原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接受城投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下述事实应无疑义:1、涉案房屋原由海南通华房地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开发建设。通华公司在1994年9月18日、20日将涉案房屋的施工项目发包给达濠海南分公司。合同原约定为”包工包料包定额”大包干方式。但在1995年1月1日,通华公司又发出通知,要求钢材、水泥由其统一提供。同年涉案房屋主体完工后,通华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致工程”烂尾”,该房屋自此长期空置;拖欠达濠海南分公司千余万元工程款至今尚未清偿。2、2004年底,城投公司接收房屋。11月29日,城投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对涉案的5、8号楼主体进行验收、复核,确认合格后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达濠海南分公司承包续建工程项目。2005年4月,该2幢楼续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同年12月7日,城投公司又将6、7号楼续建工程发包给达濠海南分公司。续建工程竣工后经验收确认合格。上述4幢楼竣工交付给城投公司时,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除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外,还特别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人承担”。3、本案重审期间,城投公司申请对涉案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原因、能否进行修复进行鉴定。2016年7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房屋首层(架空楼层)���现砼开裂、钢筋锈蚀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强度、氯离子含量、保护层厚度不符合2010年颁布施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10-2010)。同时指出:涉案房屋设计于1994年,主体结构完工于1995年,当时执行的GBJ10-8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海风环境下房屋的混凝土结构没有相应规定要求。另认定涉案房屋受损状态可通过修复加固处理。从上述事实中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范围是涉案房屋主体完工后的续建工程项目。而主体工程施工的合同当事人中是通华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主体工程设计于1994年,施工于1995年,达濠海南分公司按照当时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能且无法执行2010年颁布施行的GB5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因而涉案房屋首层(架空楼层)主体结构损坏的质量责任不能由达濠海南分公司承担。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全面、正确适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以及合同中有关质量责任的约定。《建筑法》第六、七条和《质量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只有在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除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外,更明确约定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人承担。因此,涉案房屋首层(架空楼层)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是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依法依约都不能由达濠海南分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综上,达濠海南分公司认为:城投公司在2004年11月29日、2005年12月7日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涉案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因此,城投公司不是涉案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不能主张相关权利。城投公司在2004年底接收并续建涉案房屋,完全知悉客观情形(按照1989年设计规范设计施工,且在海风环境下长期空置),不但不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固处理,更将首层封闭式住宅改为通透的架空层。达濠海南分公司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方具体要求施工,符合《建筑法》和《质量条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涉案房屋首层(架空楼层)损坏的责任不是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因而不能由达濠海南分公司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城投公司申请鉴定,鉴定结论确认涉案房屋的受损状态可以修复加固处理,且损坏原因是主体混凝土结构设计不满足2010年国家技���规范所致,故鉴定费用不能由施工单位达濠海南分公司承担。(2016)琼010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达濠海南分公司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依法判处。城投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达濠海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一、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作为”通华小区”的施工单位及续建施工单位,依法应对主体结构问题承担修复义务。”通华小区”项目于1994年开工建设,达濠海南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于1995年完成该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为解决该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海口市政府于2004年指定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5#6#7#8#楼的业主单位。随后,城投公司将5#6#7#8#楼的续建工程依法交给达濠海南分公司施工,项目于2006年完工并交付使用。虽然该项目建设期限较长,但是达濠海南分公司自始至终均是该项目的施工主体,应严格遵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二、框架柱、梁、板结构开裂;筑筋、箍筋裸露腐蚀严重等现象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也就是达濠海南分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第六条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达濠海南分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达濠海南分公司理应履行保修义务。三、达濠海南分公司认为”法不溯及既往”,1998年之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1994年开工建设的本项目,于法无据。首先,达濠海南分公司2004年续建”通华小区”5#6#7#8#楼的时候,已经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适用条件。其次,国家历来对建筑工程质量有严格的监管,达濠海南分公司于1994年开工建设该项目的时候,仍有法可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1989)第6.1.3条”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边缘算起)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时,梁和柱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为25mm”。根据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检测结论,通华小区5#6#7#8#楼首层(架空楼层)主体结构钢筋保护层未达到国家标准。事实上,2014年9月3日,海口市质监站组织”通华小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物业公司召开现场会议,已经确认5#6#7#8#楼首层(架空楼层)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并明确达濠海南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达濠海南分公司对此并无异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已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项目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达濠海南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和保修义务主体,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达濠海南分公司限期将通华小区5#、6#、7#和8#楼的框架柱、梁和板结构的损坏部位修复完好。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8月26日,海口市房改办与海南三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通华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建设合同》,合同约定,海口市房改办提供建设资金,三和公司、通华公司提供土地共建海口市金滩路通华小区经济适用房5#、6#、7#、8#共4栋九层楼房。三和公司、通华公司负责施工建设,工期为二个月(即1994年10月11日至12月11日),完工后按1460元/米结算,楼房归海口市房改办所有。三和公司于1993年6月3日向通华公司声明合同中的建设用地的使用、开发权已全属通华公司,故通华公司为实际的建设执行方。1994年9月18日,通华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涉案的6#、7#楼发包给达濠海南分公司施工;同年9月20日,通华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涉案的5#、8#楼发包给达濠海南分公司施工。两份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工程内容:土建、给排水、电器、照明、环境绿化道路。”;第四条第2项约定:”甲方(即通华公司)同意乙方(即达濠海南分公司)对本工程大包,包工包料包定额”;第六条第8项约定:”工程验收后,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定为一年”。1995年1月1日,通华公司向包括达濠海南分公司在内的施工单位发出《通知》,内容为”通华新村工程已进入地面以上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从即日起,钢材和水泥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结算时按照定额和预算材料价计结。”由于种种原因,1995年通华小区的5#、6#、7#、8#楼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便停工,长期闲置。为解决通华小区的历史遗留问题,经海口市政府决定,城投公司分别于2004年代建通华小区的5#、8#楼,于2005年收购并开发6#、7#楼。2004年11月29日,城投公司组织设计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与达濠海南分公司对通华小区的5#、8#楼的主体结构进行验收、复核,结果为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主体结构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同日,城投��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就通华小区5#、8#的续建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工程内容:土建、给排水、电气、照明、装饰、消防。”;第二条第1项约定:”承包范围为通华小区5#、8#楼所有续建工程施工完毕。”;第四条第6项约定:”工程验收后,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执行,若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2005年4月,通华小区5#、8#楼竣工并经城投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同年5月30日,海口市质监站就通华小区5#、8#楼作出质量监督意见,认定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同年12月7日,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就通华小区6#、7#的续建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工程内容:土建、给排水、电气、照明、装���、消防、道路、围墙及市政绿化。”;第二条第1项约定:”承包范围为通华小区6#、7#楼所有续建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完毕。”;第四条第7项约定:”工程验收后,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执行,若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2006年,通华小区6#、7#楼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5#和8#楼作为特困居民安居工程移交给海口市民政局;6#和7#楼作为教师公寓由城投公司进行出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就上述4栋楼的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签订4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具体保修内容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质��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4年6月,通华小区7#楼住户向海口市政府热线反映该项目首层(架空楼层)框架柱出现开裂情况。同年7月23日,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设计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三方达成一致意见:1、对于表面无裂缝,但批挡层有开裂、脱落的框架柱(第一类),因受损情况不涉及房体结构安全、本次不进行修补处理;2、对于开裂不严重,但箍筋裸露生锈的框架柱(第二类),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加固的面层高度不得超过受损部位的20公分;3、对于开裂严重,主筋裸露生锈的框架柱(第三类),采用植筋并截面加大灌浆料施工加固,加固的面层高度不得超过受损部位的20公分;4、对于受损的框架柱、梁、楼面板,要严格按照设计图���及相关施工规定进行施工。”同年7月29日,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再次对通华小区5#、6#、7#、8#楼的局部框架柱、梁、板结构开裂情况进行核查,对裂纹较深,但内部钢筋未裸露,无法确定钢筋受损类别的框架柱进行开挖,对受损情况进行分析,明确其类别,并对施工单位(即达濠海南分公司)排查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次日,达濠海南分公司根据设计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的结构加固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对通华小区5#、6#、7#、8#楼的局部框架柱、梁、板结构加固工程进行预算编制,工程造价为274836.01元,后经城投公司、达濠海南分公司双方协商,最终确定所需费用为26.26万元。同年9月3日,城投公司、达濠海南分公司、监理单位海南珠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及监督单位海口市质监站就通华小区5#、6#、7#、8#楼的工程质量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框架柱、梁、板结构开裂,主筋、箍筋裸露腐蚀严重等现象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施工单位即达濠海南分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由建设单位向达濠海南分公司发出保修通知,要求达濠海南分公司按确定的保修施工方案对通华小区5#、6#、7#、8#楼有质量问题的框架柱、梁、板实施维修。如施工单位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海口市质监站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责成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同年9月5日,城投公司向达濠海南分公司送达了《工程质量保修通知书》,要求达濠海南分公司按照上述2014年9月3日达成的意见,尽快完成保修工作,但达濠海南分公司未派人进场维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城投公司申请对通华小区5#、6#、7#、8#楼的框架柱、梁和板结构的损坏部位的损坏原因以及是否能进行修复进行鉴定。经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1、涉案房屋所处的海风环境,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规定,此类环境下混凝土强度应为C35,氯离子最大含量应为0.15%,楼板保护层混凝土厚度应不小于3厘米,梁、柱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4厘米。该房屋各项指标均存在不满足规范规定,此为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涉案房屋设计于1994年,主体结构完工于1995年,设计图纸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该规范并未对环境类别进行分类,亦未对不同环境类别做出相应要求。2、案涉房屋存在的受损状态可以通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加固处理。另查明,通华小区5#、6#、7#、8#楼的设计文件中并未标注工程合理的使用年限。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城投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的问题。2004年11月29日及2005年12月7日,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通华小区5#、6#、7#、8#楼项目的续建工程发包给达濠海南分公司施工。2006年,通华小区5#、6#、7#、8#楼在验收合格后并交付使用,对于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有权利要求达濠海南分公司履行对工程进行质量的保修义务,因此,城投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达濠海南分公司关于城投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达濠海南分公司是否应对通华小区5#、6#、7#和8#楼的框架柱、梁和板结构的损坏部位进行修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通华小区5#、6#、7#、8#楼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城投公司、达濠海南分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督单位于2014年9月3日达成一致意见,认定框架柱、梁和板结构开裂,主筋和箍筋裸露腐蚀严重等现象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达濠海南分公司对此��承担保修义务。通华小区5#、6#、7#、8#楼的设计文件中并未标注工程合理的使用年限,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1月13日联合发布,并于2002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对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为50年。通华小区5#、6#、7#、8#楼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出现工程主体质量问题时,仍在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50年内。因此,达濠海南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城投公司主张达濠海南分公司对通华小区5#、6#、7#和8#楼的框架柱、梁和板结构的损坏部位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达濠海南分公司关于其不应对通华小区5#、6#、7#和8#楼的框架柱、梁和板结构的损坏部位进行保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达濠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通华小区5#、6#、7#和8#楼的框架柱、梁和板结构的损坏部位进行修复。案件受理费5239元,鉴定费100000元,均由达濠海南分公司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关于城投公司是否能作为原告,主张相关权利的问题。在2004年11月29日及2005年12月7日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城投公司均作为发包人,将通华小区5#、6#、7#、8#楼项目的续建工程发包给达濠海南分公司施工。对于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权利要求���濠海南分公司履行对工程进行质量的保修义务,因此,城投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达濠海南分公司是否应对通华小区5#、6#、7#、8#楼的框架柱、梁、板结构开裂和主筋、箍筋裸露腐蚀严重等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的问题。达濠海南分公司认为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范围是涉案房屋主体完工后的续建工程项目,城投公司在2004年11月29日、2005年12月7日与达濠海南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涉案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因此,达濠海南分公司不是涉案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关责任。因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城投公司与达濠海南分公司对通华小区的5#、6#、7#、8#楼的续建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在通华小区的5#、6#���7#、8#楼的工程验收合格前签订的上述4栋楼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承包人即达濠海南分公司须对通华小区5#、6#、7#、8#楼的质量保修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达濠海南分公司以其未施工主体工程为由,不承担维修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达濠海南分公司再称损坏原因是主体混凝土结构设计不满足2010年国家技术规范所致,而通华小区5#、6#、7#、8#楼施工合同订于1994年,主体工程完成于1995年,达濠海南分公司仅��按照当时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无法执行2010年颁布施行的GB5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通华小区5#、6#、7#、8#楼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城投公司、达濠海南分公司、监理单位海南珠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及监督单位海口市质监站于2014年9月3日就通华小区5#、6#、7#、8#楼的工程质量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认定框架柱、梁和板结构开裂,主筋和箍筋裸露腐蚀严重等现象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达濠海南分公司亦无证据证实系通华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不适用通华小区的建设,故达濠海南分公司应承担保修义务对通华小区5#、6#、7#、8#楼进行修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39元,由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廖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国印书 记 员 黄杰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风险提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权利人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查封或冻结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或冻结,以避免保全财产自行解封或解冻,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