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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敏与武穴市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穴佰川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武穴市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穴佰川投资有限公司,韩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82民初2088号原告:周敏,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XX,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明珠豪园对面。法定代表人:韩新华,总经理。被告:武穴佰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质监局五楼。法定代表人:韩新星,总经理。被告:韩新华,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周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武穴市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万元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3日被告武穴市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周敏借款8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440元,武穴佰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韩新华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已支付部份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武穴市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周敏借款8万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12月30日还本金25000元、利息2250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分算至2017年12月30日),定于2018年8月15日还本金55000元、利息13200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分算至2018年8月15日);二、被告武穴佰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新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武穴市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未按期还款,原告周敏可对下欠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韩新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干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