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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6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杜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芝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