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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1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蓝忠文与陈东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忠文,陈东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2720号原告:蓝忠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畲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昆,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灿,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蓝忠文与被告陈东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忠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昆到庭参加诉讼。陈东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蓝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东灿向我支付拖欠的房租120000元;2.陈东灿向我支付日租金1%的违约金(截止至支付租金之日);3.陈东灿立即将房屋腾空交还蓝忠文;4.本案诉讼费陈东灿负担。陈东灿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位于海淀区交通大学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产权人为蓝忠文,2015年12月28日,蓝忠文(出租方)与陈东灿(承租方)就x号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租赁期为1年,即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租金提前三天付款。年租金480000元。2016年10月18日前第4次付款120000元。乙方必需要在2017年1月18日前将所有转租商户清出。甲方将按期收取租金,乙方如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将按延误日加收日租金的1%。合同到期后,陈东灿未如约腾空房屋且拖欠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月17日租金未予支付。本案诉讼过程中,陈东灿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蓝忠文与陈东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各方在合同中就房屋租金的数额、支付房租的期限、违约金均作出明确约定,陈东灿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租金,构成违约,故对蓝忠文要求陈东灿支付拖欠租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双方合同已经到期,陈东灿理应及时将诉争房屋腾空交还蓝忠文。陈东灿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东灿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蓝忠文支付拖欠房租120000元;二、陈东灿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蓝忠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房租还清之日止,按每日13元计付);三、陈东灿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腾空交付蓝忠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陈东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馨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