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家属院业主委员会驳回再审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444号周口市金属材料公司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你委因诉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红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你委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首先,王红旗购买了45.9平方米的房屋,获得了产权面积为45.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法律规定。你委以附图上没有显示公摊面积为由主张45.9平方米没有公摊,缺乏依据。王红旗房产证没有记载公摊面积,存在瑕疵。本院已向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对王红旗房屋的公摊面积进行核算。其次,王红旗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是否大于其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与本案被诉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内容。你委如认为王红旗实际使用的套内面积大于产权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差,应当通过民事侵权之诉主张,而非提起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之诉。综上,你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委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