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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荆东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杏英、郭淑芳、寇正刚、王华轩、徐思华、周新安、邱大林、王正雄与被执行人寇先明借款纠纷系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杏英,郭淑芳,寇正刚,寇先兰,王华轩,徐思华,周新安,邱大林,王正雄,寇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荆东执字第301-3号申请执行人徐杏英,女,生于1953年12月22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白云家俱厂。申请执行人郭淑芳,女,生于1962年10月2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民主街。申请执行人寇正刚,男,生于1950年4月1日,汉族,钟祥市人,住荆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寇先兰,女,生于1955年5月5���,汉族,钟祥市人,住荆襄化工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华轩,男,生于1929年11月19日,汉族,武汉市人,住荆门市民主街41号。申请执行人徐思华,男,生于1957年8月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新桥村一组。申请执行人周新安,女,生于1955年2月14日,汉族,天门市人,住象山大道南端小河路210号。申请执行人邱大林,男,生于1952年12月2日,汉族,钟祥市人,住荆门市城建监察支队申请执行人王正雄,男,生于1930年4月16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石化总厂月亮湖家属区。被执行人寇先明,又名寇泉江,男,汉族,钟祥市人,原住荆门市民主街37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杏英、郭淑芳、寇正刚、王华轩、徐思华、周新安、邱大林、王正雄与被执行人寇先明借款纠纷系列案,被执行人寇先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寇先明在荆门市民主街37号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东宝区文化宫片区征收拆迁改造之列,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拟对其征收拆迁并进行货币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寇先明位于荆门市民主街37号房产的征收拆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