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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费志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秦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志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秦爱民,黄云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837号原告:费志洪,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腾,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华,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52-256号、258-260号楼。主要负责人:杨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秦爱民,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黄云��,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费志洪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秦爱民、黄云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费志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秦爱民、黄云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费志洪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秦爱民、黄云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志洪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秦爱民、黄云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志洪负担。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