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于宏申请姜新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宏,姜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宏,女,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新梅,女,,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于宏与姜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10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新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5月15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新梅名下的相关财产、房产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50元,另查,被执行人姜新梅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新梅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于宏提供被执行人姜新梅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宏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66000元、利息7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95元及迟延履行金,已执行标的9550元,未执行标的356450元、利息7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95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姜新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于宏释明被执行人姜新梅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