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加明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加明,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吴加明,男,1990年1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李胜江,总经理。住所地:XXXXX。本院在执行吴加明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