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韩江自动化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韩江自动化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金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韩江自动化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永吉,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金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韩江自动化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金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韩江自动化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德州金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韩江自动化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