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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亚菲、李朝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亚菲,李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241号申请人:吴亚菲,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朝华,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吴亚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朝华名下的位于巩义市陇海路北、白云山路东17幢2单元12层1204号商品套房(三室二厅建筑面积137.73平方米)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吴亚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亚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朝华名下的位于巩义市陇海路北、白云山路东17幢2单元12层1204号商品套房(三室二厅建筑面积137.73平方米)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270元,已由吴亚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