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奇杰与车仕杰、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杰,车仕杰,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84号原告王奇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仕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6号住宅楼2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彬,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奇杰与被告车仕杰、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奇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奇杰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杰撤回对被被告车仕杰、邯郸市邯山区锦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奇杰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