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1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号之一第*层***室。组织机构代码77830209-3。法定代表人潘祖祥。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工业区腾业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0487-7。法定代表人蔡勋昌。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868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116865.60元(从2016年1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2469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990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数控焊机、环缝中、剪床等机器设备已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院扣押,并正在处置。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津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