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苏0829执859号被罚款人:南德军,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执行(2016)苏0829执859号南德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德军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南德军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指定账户(收款人:洪泽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帐号:32×××05),限于2017年8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