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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宋丹与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闫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闫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宋丹,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闫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雒正民,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宋丹与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闫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闫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宋丹支付456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闫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闫家寨村村委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7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荣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