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民初7023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马头桥村。法定代表人:罗玉洪,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75675766H。法定代表人:黄世超,经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头桥村委会)与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云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瞿金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头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罗玉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头桥村委会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猫洞沟山坪塘承包费20000元,且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被告立即将山坪塘交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就案涉山坪塘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为便于区分,下文以案涉合同代称),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管理期限为15年,即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但本协议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为便于区分,下文以前案合同代称)失效而失效。案涉合同属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就马头桥村新民社滑稽湾至丰岩沟河道田、土、山林和退耕还林地87.3225���签订的前案合同的从合同。前案合同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于2017年5月15日解除。前案合同解除后,案涉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之失效。但被告从2013年10月1日承包案涉山坪塘后,一直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丰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马头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丰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前案合同,合同约定马头桥村委会将其承包经营的金桥镇马头桥村新民社滑稽湾至风岩沟河道段农户承包地87.3225亩(包括田21.017亩、土29.607亩、山林1.0425亩和退耕还林地35.656亩)转包给丰云公司生产经营。同日,马头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丰云公司(作为乙方)就村属猫洞沟山坪塘承包经营管理权相关事宜签订案涉合同,合同约定猫洞沟山坪塘承包管理期限为15年,即从2013年10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但本协议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失效而失效。承包金额:第一个五年,每年承包金5000元,以后每五年上浮10%。乙方于每年1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承包标的及范围:猫洞沟山坪塘溢洪渠现有水域。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按其承包金额的10倍乘以剩余年数之积。案涉合同签订前,马头桥村委会已将案涉山坪塘移交给丰云公司使用,但丰云公司未按约定给付流转费用。2016年2月24日,丰云公司向马头桥村委会发出[关于我丰云农业公司不再经营所有土地及农作物的函],该函载明:由于我公司对农业是一个陌生的行业,工作人员中也��有专业的农业技术员,现已导致我公司资金在农业上无法正常运转,现特向贵村领导提出,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将以前所承包的土地全部退还于老百姓,我公司也不再向老百姓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现土地里的所有农作物交由贵村领导自行处理。之后,马头桥村委会与丰云公司就后续事宜协商未果,马头桥村委会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马头桥村委会与丰云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前案合同等。案件经本院一审判决解除前案合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补充合同、丰云公司信函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前案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双方协商在流转的农用地上(修)建房屋、地坝及附属构筑物等设施部分改变了土地的农用性质,是无效的,其余部分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对有效部分判决予以解除。案涉协议系针对马头桥村村属猫洞沟山坪塘的流转,并不属于前案合同的无效部分。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案涉合同随前案合同的失效而失效,结合判决解除前案合同的判决生效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可认定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于2017年5月15日终止,故被告应给付的流转费用应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10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50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的3027.4元(5000元/年÷365天×221天),共计18027.4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山坪塘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自案涉合同签订后,即未给付流转费用,已构成违约,除应给付欠付的流转费用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其承包金额的10倍乘以剩余转包年数之积计算,明显过高,但原告自愿请求按年利率20%计算,系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并确认。结合案涉合同“被告于每年1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约定及案涉合同实际系2015年2月11签订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应从案涉合同签订次日,即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从2016年1月11日开始起算,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的违约金,从2017年1月11日开始起算,均计算至流转费用付清时止。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马头桥村村属猫洞沟山坪塘清塘并返还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二、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流转费用18027.4元,并向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违约金(即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以302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元,由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款项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限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