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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高艳秋、韩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秋,韩世伟,李伟,景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高艳秋被执行人:韩世伟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景增阳本院在执行高艳秋与韩世伟、李伟、景增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