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凡某与熊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熊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446号原告:凡某,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生,住新蔡县。被告:熊某1,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住新蔡县。原告凡某诉被告熊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熊某1离婚;婚生子熊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熊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七年的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熊某2,××××年××月××日生一女熊某3婚后无子女。今年上半年因被告有外遇,且不回头,原告遭到莫大的伤害,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张银山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熊某2,××××年××月××日生一女熊某3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籍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凡某要求与被告熊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