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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0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强与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034号之三原告:陈强,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以南C19地块蔚蓝海岸。负责人:包建军,经理。被告: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71号龙腾创业大厦1310室。负责人:包珠宝,经理。原告陈强诉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强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