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栋成与陈孝军、卢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栋成,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杨海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1009号原告:杨栋成,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特别授权),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军,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卢秀红,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陈松成,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杨翠莲,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杨海学,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杨栋成与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杨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栋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被告卢秀红、杨翠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孝军、陈松成、杨海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10万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杨海学对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承担12万元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诉讼费、律师代理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陈孝军、卢秀红、杨翠莲因家庭生活经商周转需要,由被告杨海学担保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又因家庭生活经商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口头约定1个月归还,并约定利率按30‰计算,即每千元每月利息为30元,如到期不还利率仍按30‰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时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被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并在借条、收条上签名、摁手印。另陈孝军与卢秀红、陈松成与杨翠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均是四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卢秀红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借款的数额不是22万元,而是2万元。被告杨翠莲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12万元的条子只拿了2万元,并且已经全部还清了。被告陈孝军、陈松成、杨海学未答辩、未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保证书、收条等证据,本院予以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被告陈孝军、卢秀红、杨翠莲向原告杨栋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陈孝军()需要,今向杨栋成借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息30‰(即每仟元每月利息为30元)标准计算。二……若逾期不还则本人愿意承担此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同时利息仍按30‰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时本人愿意承担出借人因追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查档费、代理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三、担保人自愿为本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本息及上述第二条的全部费用,担保期限为二年,即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此款拿的是现金壹拾万元整,此款拿的是现金壹拾万元整,今借人:杨翠莲、卢秀红,2016.6.20,今借人:陈孝军,182××××6686,卢秀红(137××××1688),今收人:陈孝军,担保人:杨海学,2016.6.20”。2016年6月27日,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向原告杨栋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款暨担保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陈松成、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836××××896、182××××6686、183××××3926、137××××1688。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杨栋成,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6××××1268。甲方因家庭生活经商周转需要资金特向乙方借款并提供担保人担保。对此,本着诚实守信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0‰(即每仟元每月利息为30元)标准计算。二……若逾期不还则甲方愿意承担此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息总款的10%计算违约金,同时利息仍按30‰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时甲方愿意承担乙方追款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执行费、诉讼及执行代理费、追款费等相关费用……六、其他约定:此款拿的是现金12万元整1、此款拿的12万元现金。2、此款拿的是12万元现金。甲方:陈松成、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乙方:杨栋成,2016年6月27日”。被告陈松成、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在借条下方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本合同杨栋成借给我现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此据。今收人:陈松成、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2016年6月27日”。2016年6月27日,被告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向杨栋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我们夫妻两2016年6月20日向杨栋成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现由于资金紧张,今天再向杨栋成借款本金壹拾贰万元整,经商周转,我们保证待工程款和银行贷款下来,逐步还清两次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借条、收条为准,请杨老板放心,谢谢再次帮助!保证人: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2016.6.27,现住镇××号”。2016年8月6日,被告陈孝军向原告杨栋成还款1万元,原告杨栋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陈孝军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还款利息),今收人:杨栋成,2016年8月6日”。杨栋成于2017年8月16日向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费1万元。另查明,被告陈孝军、卢秀红于2009年2月4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松成、杨翠莲于1986年1月3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卢秀红、杨翠莲抗辩,关于案涉借款原告杨栋成只交付借款本金2万元,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卢秀红、杨翠莲的辩论意见不予认可。关于2016年6月20日的借款10万元,原告杨栋成按约向被告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陈孝军、杨翠莲、卢秀红负有按约偿还债务的义务。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松成与杨翠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松成应对此款负共同偿还义务。被告杨海学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杨海学应按连带责任担保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关于2016年6月27日的借款12万元,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未按约履行偿还义务,故应承担偿本付息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上述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2016年6月20日的借款有杨海学的担保,故本院认定已偿还的1万元优先偿还2016年6月27日的借款12万元。截止2016年8月6日,按照月利率30‰计算的利息为120000元×30‰÷30天×47天=5640元,故该笔借款未还本金为120000元-(10000元-5640元)=115640元,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杨栋成要求被告承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孝军、陈松成、杨海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杨栋成借款1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海学对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的上述第一项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栋成借款11564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四、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给付原告杨栋成律师代理费1万元。五、被告杨海学对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上述第四项律师代理费中的4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杨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陈孝军、卢秀红、陈松成、杨翠莲、杨海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祚宏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戴青华书 记 员  王 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