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发光与梁平县谢掌柜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光,梁平县谢掌柜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762号原告黄发光,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谢掌柜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号。经营者:徐明诚,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光与被告梁平县谢掌柜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发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发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光撤回对被告梁平县谢掌柜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发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