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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伟龙与尹仙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伟龙,尹仙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212号原告:项伟龙,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周永富,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仙丹,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项伟龙与被告尹仙丹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伟龙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伟龙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