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与王小水、王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王小水,王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住所地:修武县竹林大道南端财政局侧楼。负责人王丹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小水,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玉刚,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水、王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0821民督32号支付令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王玉刚在中国银行修武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账号25×××93)、在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284120328000002160001、6230591284003131750001)、在焦作中旅银行修武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10×××15)、在财付通有开户账户(账户:085e9858ed6eea744ddce3b39@wx.tenpay.com)。均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玉刚在中国银行修武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账号25×××93)。二、解除被执行人王玉刚在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284120328000002160001)。三、解除被执行人王玉刚在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6230591284003131750001)。四、解除被执行人王玉刚在焦作中旅银行修武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0×××15)。五、解除被执行人王玉刚在财付通的开户账户(账户:085e9858ed6eea744ddce3b39@wx.tenpay.com)。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