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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083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幢***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组织机构代码:72324252-1。被告:孙太平,男,汉族,住岳池县。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