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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5108332M(1-1)。法定代表人:郝发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44497L(1-1)。法��代表人:郭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权,但属于约定管辖权不明的情况。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产品购销合同》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约定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原告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关于案涉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河南佳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