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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2363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松燕,该司职员。被执行人:黄海,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海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4082.8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6年4月27日,利息为3830.11元,罚息为141.43元、复利为45.84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88‰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2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未发现本案案涉抵押车辆的下落,本院对上述车辆暂不处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2363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韶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