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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784号原告:胡某,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董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与被告董某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宪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