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与黄选国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黄选国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第8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1464G。法定代表人:庞华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平,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选国,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选国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伯文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史大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