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费广勇、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广勇,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费祥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费广勇,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四区三十埠村三十埠北组,。被执行人: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50号1#生产楼及研发中心。被执行人:费祥炳,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南路虹桥苑2-605号。本院在执行费广勇与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费祥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