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长平与生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长平,生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740号原告:吉长平,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萌,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生斌,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吉长平与被告生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吉长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原告吉长平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