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绪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绪宏(又名陈宏),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2003年8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绪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绪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陈绪宏酒后驾驶久力牌电动三轮车沿薛城区永兴路购物中心西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兴路路口,因操作不当,失控发生单方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绪宏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陈绪宏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5.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久力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绪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证言,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绪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绪宏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系有前科,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绪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员 邵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凡纹 百度搜索“”